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10 13:07:09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32

  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一、 财务管理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的是《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1、遵纪守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会计核算,不得截留收入和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委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借款制度、报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发票使用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分配制度等。

  3、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和会计核算科目;政府扶持专项资金要设立银行专户管理,会计核算要专项核算。

  4、财务档案管理: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合同、工程审价报告等相关重要财务资料,一定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订、整理、登记、归档、查阅、保管和销毁,应设专人管理和保管。

  二、预算管理

  预算是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1、预算范围:全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包括各系、处、部、办、图书馆及继续教育学院。

  2、预算类别:学院根据需要编制总预算和明细预算。

  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收入预算分事业收入预算、政府补贴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又分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两大类;

  3、预算要求:本着统筹兼顾、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反映财务状况要切合实际。各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行为。

  4、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预算编制应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即“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院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先由各部门、各项目主管作出基础预算,上报到院财务处初审后进行归类汇总再上报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最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下达。

   5、预算的执行和监督:预算审批下达后,各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支和挪用。财务处负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院长,为领导决策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

  6、预算编制上报时间:

  (1)年度预算:新年度开始前30天;

  (2)项目预算:分轻重缓急及大、中、小项目和政府扶持专门项目,最少时间不能低于7天。

   三、报账制管理

  学院办学分嘉定、徐汇、青浦三个校区,为了实现财务上的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实行财务报账制管理办法。

   1、财务处即是学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学院各校区的财务人员直接归属学院财务处领导。

  2、报账:每月末结束后三日内报账,出纳员应将当月账务按科目及时间顺序进行登录,并打印记账凭证及总账科目汇总表、科目余额表,同时填报库存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出纳报告单等,报账时要以此作为结算凭证。

  3、 审核:财务处设专职稽核会计,对全院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审核,如有违规收支情况,有权拒绝受理,退回整改。

  4、 票据:全院使用统一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

  1、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办法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2、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应收款项,严格控制暂支款的支出,一切按制度办事;对长期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并分三级管理,即:院部管理、校区管理和部门管理,要设置专门资产管理员,明确管理责任。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每年末要进行清查盘点,如有损坏、丢失、报废等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内部审计

  按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审计局要求,各高校应设内审机构,我院在未设立专门审计机构前,由学院财务处承担财务内审及自审自查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的收支情况、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内审自查,如发现问题可及时进行整改自纠。

  六、此办法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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