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06-10 13:39:00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40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学院规章制度,参照国家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  包括: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境外交通费及住宿费、补助费及公杂费(公杂费指通信费、办公费等)。

  第二条 报销规定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补助时间自出发日至返回日的时间段计算。

  第三条 出差审批  出差人员按审批程序办理出差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区。大额出差费如需预借款,应提前申请经审批同意可预借。

  第四条  交通费及住宿费标准

      (一) 本市交通费

  因公办理本市内业务,应乘公交车辆出行,如急事或无公交车辆,可乘出租车,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 外省市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1、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的,超出标准的费用自理。

  差旅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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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标准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要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2、 如飞机票折扣后总价格(含燃油费和机场建设费)低于火车硬席价格时,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可以乘坐,报销时按相等火车票价内报销。

  3、 卧铺标准: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可享受同席卧铺。符合规定而未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个人补助;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硬座票价的80%给予个人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4、 往返机场的交通车费、燃油费、机场建设费要与乘坐飞机、轮船和长途汽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发票报销,每次出差的各项费用必须同时报销,火车票保险费不予报销。

  5、 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凭发票报销,无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6、 参加各类会议性或培训类的报销,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报销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会务费或住宿费中包含餐费的,不享受伙食费补助。

  7、 参加会议的会议会务费,要与差旅费同时报销,报销时另外填写报销单,不可与差旅费报销单填报同一张报销单。

  8、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出行费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个人承担。

  9、 外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如外请专家、教授、外教或因公特请人员,按审批权限和报账程序实报实销。

  10、 报销的票据必须提供税务局监制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差旅费中的住宿费或会议会务费发票的客户名称(抬头)必须为单位全称:“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予报销。

  11、 报账时间: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的五日内报账,无特殊情况超出报账时间将按日4‱计算滞纳金。

      (三) 境外差旅费  是指学校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水平,组织或选送部分教职工出国考察参观、培训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境外发生的差旅费。

  1、 组团出行差旅费  由主管负责人出具出国相关文件及校领导批文,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统一掌控包干使用,报销时按审批权限及相关规定统一据实报销。

  2、 非组团个别出行(培训学习)差旅费  出行前须向学校提交邀请函,经校领导批文,如需预借差旅费,可按借款相关制度到财务处办理预借款(具体差旅费的执行标准见另附件)。境外期间非因公事务旅行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个另出行差旅费标准:

   (1) 交通工具:一般人员应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他费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2)  住宿费:见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3) 伙食费公杂费:一般情况实行费用包干制,按不同地区给予补助,特殊情况据实报销。

  具体标准参照外省市城市间费用开支标准。

  (4)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不再给予作任何补助。

  (5)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通过询价确认,可据实报销。

  3、 报销时须提供:对方邀请函、院领导批文及有效报销票据,如境外票据是外文应译成中文,外币要按发生时当日兑换比价换算成人民币

  4、 学校选派教职工赴国外及台湾、香港等地区的其他院校进修学习的,对方学校免费住宿的,不享受住宿补助;

  5、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规定 

  6、 出国访问时间在15天之内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超15天以上的,住宿费、补助费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7、 国外培训进修学习人员出行前必须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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