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制度
沪工商院〔2015〕8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沪教委审[2014]4号),完善我校内部管理机制和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和加强教育事业经费、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1、审计职责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校财务收支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向学校主管院长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2、机构设置 审计机构设在财务处,财务处设一名专职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对学校内部的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等进行日常审计和定期审计。
二、加强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1、依法审计 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防范和纠正影响资金安全的问题。为使学校资金有序有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日常监督审计 按照学院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报批权限》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日常审计监督,业务关联部门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并向领导反映提出整改意见。
3、大额资金往来的审计 对于重要资金收付业务,应当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
4、银行账户管理的审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银行定期存款业务以及各类资金的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法。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资金,出租、出借单位账户。
5、收入管理的审计 学校取得各类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6、投资项目审计 单位对外投资活动必须建立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杜绝个人舞弊行为。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7、预算、决算的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否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对其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计;对下达的校内各部门预算指标是否合理、科学、公平进行审计;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政府扶持资金专项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定期检查监督。
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为了保证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审计法》、《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工程和大额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1、项目招投标审计 基本建设及大额修缮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规范招投标,对其工程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2、工程款项的支付审计 按照工程合同的签约条款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决算均要进行工程审价,未进行审价的工程决算,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支付工程尾额。
3、对工程的全过程审计 对于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修缮项目,从立项批准后,必须介入审计,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为确保审计合法、真实、有效,在本校审计无能力进行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待审价结束后方可付尾款,但要留足一定比例的质押金。
4、出具审计报告 负责建设部门及负责人要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有关资料、报表,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待工程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出具书面工程审计报告,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物资设备采购的审计监督
随着我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扶持资金的加大投入,用于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规范采购行为、避免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审计人员依法对物资采购工作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1、大额采购的招投标审计监督 购置物资设备的额度超过规定的采购额度标准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投标的合法性进行审计。
2、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所购材料、物资、设备均要建立财产账簿,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由专人保管,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3、采购结算的审计监督 所购置的材料、物资、设备在结算前,均应对其数量、质量、金额进行验收审计,否则,财务部门不应支付货款。
4、损失及报废资产处理的审计监督 对于损失及报废的物资设备等资产,必须办理有关损失及报废处理手续,对其是否合规、责任是否查清、手续是否健全、处理是否正确、人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是否到位等进行审计监督,如有违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有权责令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制度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处。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3日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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