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日期:2014-06-10 11:09:15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21

  依据国家1998年8月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科学管理会计档案,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无损。

  二、会计档案的装订整理登记造册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专人管理。 


  每月度结束后,要将当月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序号整理装订成册,每月会计凭证每册前面都要附“总账科目汇表”;每月会计凭证的第一册第1号前要附“总账科目汇总表”、“出纳报告单”、“科目余额表”、“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如有未达账项还应附“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凭证的装订封面使用专门规范的纸制封面,装订完成后要按时间号码顺序编月度流水号码及年度流水号码。年度结束,进行登记造册归档。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存放。

  财务部门为便于查询方便保留在本部门一年,超过一年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要做到科学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密,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会计档案移交。

  超过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移交时要在移交清册上登记以作交接记录,档案部门接收后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服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外借,须办理会计档案借阅手续,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当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作局面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参照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15年;          

  2、 会计账簿:日记账、总账、辅助账15年;明细账10年;

  3、 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保管;月度会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等重要报表5年;

  4、 其他会计资料: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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