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06-12 14:32:56  发布人:cwb  浏览量:3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工商财〔2024〕1号

 

 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已 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组织实施。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3月28日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 防范财务风险,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财务事项的范围

第二条 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在学校预算、决算、对外投资、 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结余处置等对 学校办学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

第三章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需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

(一)预算、决算

学校年度预算经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在决策机 构决议通过后的1个月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预算 确需调整时,需履行原决策和备案程序。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对外投资


 

要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开展。对外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投资相关信息。 不得从事高风险性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不得 使用财政性经费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三)重大资产处置

明晰法人财产构成,将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 产清查,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一次性无偿转让、有偿转 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和报损价值超过500万元(不含)以上 的资产处置需报告。

(四)担保融资、对外举债

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举借债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秩序 的前提下实施。获得的融资款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学校对举办者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将财政性经费及形成的 固定资产用于学校的融资与抵押。学校的全部教育设施不得抵 押。

(五)关联交易

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 的原则。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益关联方相关信息。学校与利 益关联方的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后,不 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 用、挪用学校资金资产。

(六)结余处置


 

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七)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 和师生权益时,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四条 学校预算经理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于1个月内向教 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学校政府督导专员要监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对学 校重大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并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财务 管理情况。

第四章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规范

第六条 受理和审议学校重大财务事项的人员,负有对外部 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经学校党委研 究后提交决策机构,经2/3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的过程性材料应立档备查。

第九条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与审议的重大财务事项所涉及 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交易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 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该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决策机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学校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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